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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LANDAI POWERTRAIN CORP., LTD.

      (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黛传动”、“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中国资本证券网(www.ccstock.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股东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堂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敏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公司实际控制人朱俊翰、重庆黛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5、在本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陈小红、黄柏洪、丁家海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后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在本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均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本公司股份占其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为《预案》):

      如果本次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条件和程序

      启动条件及程序: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应当在5日内召开董事会、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停止条件:在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自启动回购方案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为稳定股价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②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③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控股股东朱堂福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朱堂福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但连续十二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入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薪酬的30%(税后,下同)。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本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预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3)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对替代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控股股东朱堂福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公司应当从自未能履行《预案》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3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薪酬的30%。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的30天内,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股份的价格为回购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并加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银行存款利息,回购股份的数量按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的价格及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2、控股股东朱堂福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如发行人违反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的,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2、实际控制人朱堂福、熊敏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本人应将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如本人违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3、实际控制人朱俊翰承诺

      如本人违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4、北京友合利华投资管理中心承诺

      如本机构违反上述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本机构应将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

      5、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承诺,本人应将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发行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违反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五、其他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与公司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堂福、熊敏、朱俊翰以及主要股东友合利华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公司(蓝黛传动除外,下同)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蓝黛传动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二)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或本单位)不与蓝黛传动同业竞争,即: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任何与蓝黛传动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或本单位)及将来成立之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公司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参与或进行与蓝黛传动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公司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贵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或本单位)将立即通知蓝黛传动,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蓝黛传动。

      (4)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公司承诺将不向其业务与蓝黛传动之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三)承诺

      (1)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或本单位)将向蓝黛传动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2)本人(或本单位)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3)本人(或本单位)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及本人(或本单位)控制的公司而作出。

      2、关于不存在以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代他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承诺:“本人(本公司)真实持有蓝黛传动的股份,不存在以协议、信托或其他方式代他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3、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有其他争议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承诺:“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蓝黛传动股份未设定质押,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其他争议的情形。”

      4、捐赠承诺

      公司关联方重庆艾凯机电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堂福承诺:重庆艾凯机电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计划支付给公司的公司老厂区房地产收回宗地成本剩余款项(3,851.31万元)以捐赠的形式支付给公司;朱堂福承诺对上述捐赠款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支付责任。

      六、中介机构关于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承担审计、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单位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涉及的简称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一致。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8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5,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5,200万股,全部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80万股,发行价格为7.67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6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蓝黛传动”,股票代码“002765”;本次公开发行的5,2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6月12日

      3、股票简称:蓝黛传动

      4、股票代码:002765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0,80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5,200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5,2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ONGQING LANDAI POWERTRAIN CORP., LTD.

      2、注册资本:15,600 万元(本次发行前)

      20,800 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朱堂福

      4、住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0号

      5、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及核定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机械加工,生产塑料制品、生产机械模具,包装制品。生产销售:汽车齿轮、轴、变速器总成,摩托车齿轮、轴,汽车用精密铸件。

      6、主营业务:乘用车变速器齿轮及壳体等零部件、变速器总成、摩托车主副轴组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7、所属行业:C36 汽车制造业

      8、电话:(023)41410188

      9、传真:(023)41441126

      10、电子邮箱:landai@cqld.com

      11、董事会秘书:卞卫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朱堂福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10,167,200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0.6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堂福、熊敏和朱俊翰,其中熊敏为朱堂福之妻,朱俊翰为朱堂福、熊敏夫妇之子,本次发行前合计直接/间接持有公司80.63%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朱堂福,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2月出生,EMBA,身份证号码为51023219660206****,住址为重庆市渝北区龙健路**号**幢。

      熊敏,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51023219681018****,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健路**号**幢。

      朱俊翰,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50022719891015****,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锦橙路**号**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堂福、熊敏和朱俊翰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艾凯机电。其基本情况如下:

      ■

      艾凯机电由朱俊翰个人独资设立,自成立以来,其股权未发生变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艾凯机电总资产为197,429,056.53元,净资产为38,280,461.69元,201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为-376,169.68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上市前(发行结束后),公司股东总人数为87,147人。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2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4,6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6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度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5,200万股,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52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252,72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3,120万股的81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520万股的486倍。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4,68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2882971412%,超额认购倍数为347倍。本次网下发行、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9,884.00万元。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6月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川华信验(2015)34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062.53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7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六、募集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为35,821.47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4.48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0.33元。(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1-3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二、2015年中期业绩预计

      经公司合理预测,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产品运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15年1-6月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长20%至40%之间。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计,只是公司基于目前生产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情况下的合理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及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具体财务数据以法定时间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5年5月25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竹林路101号陆家嘴基金大厦6楼

      联系电话:021-60883458

      传 真:021-60883470

      保荐代表人:李鸿、张宣扬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联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万联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万联证券认为: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万联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重庆蓝黛动力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6月11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二零一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