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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71版)

      本基金的新股申购投资作为债券投资的补充,将紧密依托公司现有的定量分析模型,通过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和量化管理,综合考虑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合理的价格积极参与一级市场新股发行,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套利回报,本基金申购的新股(含增发新股及分离交易可转债之权证部分)在挂牌交易上市首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5. 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被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票。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a)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A基金:

      ■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中证全债指数”。

      b)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C基金:

      ■

      注:为更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相关基金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4年1月1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原“中信标普全债指数”变更为“中证全债指数”。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8年10月29日至2015年3月31日)

      1.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A)基金

      ■

      2.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C)基金

      ■

      注: 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二条(二)投资范围中规定的各项比例规定:“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范围符合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诉讼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列示如下:

      1. 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 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3. 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

      4. 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对 “(二)代销机构”进行了更新。

      5. 在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十三)基金转换”、“(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中“销售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6. 在“九、基金的投资”部分,将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更新至2015年3月31日。

      7. 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将数据更新至2015年3月31日。

      8. 在“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对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公司及本基金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披露。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