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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6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0元(含适用税项)

      ● 扣除适用税项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香港市场投资者(沪股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1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beijingns.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3,367,0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0元(含适用税项),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02,021,200元。其中公司H股股息另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的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暂由本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7元/股。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85号)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3]85号》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人民币0.06元/股。

      (3)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股。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有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中国政府部门批准其设立的证明文件;②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工商管理执照等)。由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核准确认该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现金红利人民币0.006元/股;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所得税。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利润分配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5)对于内地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中,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利润分配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北辰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本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A股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孟志强、王洋

      联系电话:010-64991277、010-64991076

      联系传真:010-6499135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欣大厦A座707

      邮政编码:10010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证券代码:601588 证券简称:北辰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7

      债券代码:122348 债券简称:14 北辰01

      债券代码:122351 债券简称:14 北辰02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竞得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10日,本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以总价人民币壹拾伍亿元整 (人民币1,500,000,000元)竞得南京市NO.2015G10建邺区应天大街北26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宗地块位于建邺区兴隆街道应天大街北侧,华山路以西,乐山路以东。宗地出让面积:25,265.88平方米;建筑面积:70,744.464平方米(住宅部分 90㎡及以下的套型面积所占比例大于50%);容积率:2.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0%;规划用途:二类居住用地。

      特此公告。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