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调查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广告
  • A6:研究·财富
  • A7:数据·图表
  • A8:人物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T1:汽车周刊
  • T2:汽车周刊
  • T3:汽车周刊
  • T4:汽车周刊
  • T5:汽车周刊
  • T6:汽车周刊
  • T7:汽车周刊
  • T8:汽车周刊
  •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2015年6月11日   按日期查找
    B2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5版:信息披露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6月10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5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57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58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59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0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1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2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3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4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4,5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5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5年6月26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5-067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第二次延期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股票于 2015年5月22日起停牌并发布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2);于2015年5月29日起继续停牌并发布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3);于2015年6月5日起继续停牌并发布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并延期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4),披露了公司正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鉴于公司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2日继续停牌。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本次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拟用于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项目,拟募投项目行业的特殊性及中心数据备份的要求,对项目用地周围规划布局、环境、供电系统、周边安全等方面均具有较高要求,项目选址需事前征询政府及相关部门同意,公司正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在选址及取得符合要求的用地方面获得地方政府的确认,直接决定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可行。截至目前,上述用地事项能否取得政府部门批准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还在沟通中,尚不具备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预案条件,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延期复牌时间不超过20天。

      二、非公开发行事项的筹划进程

      1、本次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项目对项目用地周围规划布局、环境、供电系统、周边安全等方面均具有较高要求,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对项目拟实施的用地正在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同时,公司一直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积极沟通协调中。

      2、公司为保障IDC项目顺利实施,已经与部分运维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洽谈事宜,其中有意向与公司合作的运维公司正在履行其合作前的市场调研、评估、内部决策或审批程序。

      3、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IDC)项目论证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尽职调查等相关各项工作。

      三、尽快消除继续停牌情形的方案

      1、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项目用地事宜,签署项目用地意向书;督促专业机构尽快出具互联网数据中心(IDC)项目可研报告。

      2、与IDC项目合作方积极沟通,尽快签订相关协议。

      3、在中介机构协助下,尽快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文件材料。

      四、继续停牌的时间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本次申请继续停牌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至2015年7月1日,若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前能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将申请提前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5年6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月 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及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更好的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公司经营宗旨、利润分配等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具体如下:

      一、原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生产、技术、设备、人才、资金、信誉、管理等条件,立足“铝电合一”,打造百年企业,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谋取投资回报。

      修订后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以“高、精、尖、节能、环保、可持续”为发展方向,依托科技创新,持续完善氧化铝、煤、电、铝、铝精深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积极开发国际先进铝合金新材料新技术,努力实现产业发展的高端化、终端化、高效益,打造百年企业,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谋取投资回报。

      二、原第一百四十四条(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修订后第一百四十四条(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三、原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分红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额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说明、是否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说明、变更既定分红政策的理由的说明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变更既定分红政策条件的分析、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的分析。

      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六)调整分红政策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七)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3、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后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的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分红建议和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等多方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议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做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增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计划性和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加强投资者合理回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经过充分论证后制定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所处的竞争环境、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将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情况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周期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分红建议和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等多方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议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做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第五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5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2015年度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15年度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开展铝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背景及交易品种

      公司专业从事铝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避免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影响,同时降低铝产品销售风险,公司将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的避险功能消除或降低价格波动风险。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铝产品的期货交易合约。

      二、套期保值的目的

      开展铝产品期货交易,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达到锁定原材料成本的目的,同时避免铝产品销售价格出现大幅下降可能带来的损失,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三、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公司在铝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投入的资金(保证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每年累计在人民币2亿元以内的(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决定;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执行,业务期间为一年。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铝产品期货合约价格易受基差变化影响,行情波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资金风险。

      3、流动性风险: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风险。

      5、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铝产品期货,持仓时间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

      2、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不超过董事会批准的保证金额度。

      3、公司将重点关注期货交易情况,合理选择期货保值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专业人员,建立严格的授权和岗位牵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并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5、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当发生错单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减少损失。

      6、建立汇报和内审机制,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事先向相关业务部门报备,公司业务部门在发现交易计划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暂停执行,并同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董事会决定是否审批新的授权。

      本议案内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岭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4,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岭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9,0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9.29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磴槽企业集团金岭煤业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君召乡石坡爻村

      法人代表:李炎坤

      注册资本:伍仟零伍万捌仟元整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一7、二1原煤开采、销售。

      金岭煤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市磴槽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5年3月31日,金岭煤业资产总额为57,172.78万元,负债总额为29,923.15万元,净资产为27,249.63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1,178.74万元,净利润为-884.05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金岭煤业在招商银行农业路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金岭煤业此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本次公司对金岭煤业担保为到期续保额度,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金岭煤业在招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9.23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9.19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5.9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7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35%。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6.2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35%。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贤工贸”)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4,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广贤工贸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0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9.29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颍河路西段

      法人代表:程洪亮

      注册资本:陆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矿产品、冶金的销售;煤炭开采生产(仅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证件经营),煤炭零售。

      广贤工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联煤业”)的全资子公司,豫联煤业持有其100%股权。截至2015年3月31日,广贤工贸资产总额为71,457.84万元,负债总额为60,033.05万元,净资产为11,424.79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1,724.76万元,净利润为-1,293.5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广贤工贸在招商银行郑州南阳路支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广贤工贸此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公司对广贤工贸为到期续保额度,为支持其发展,同意公司为广贤工贸在招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9.23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9.19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5.9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7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35%。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6.2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35%。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35,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7.49亿元。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9.29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23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中孚电力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5年3月31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758,111.54万元,负债总额为464,246.00万元,净资产为237,107.82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1,249.8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398.4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在以下金融机构申请的3.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办理2.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亿元授信额度为到期续保额度,0.5亿元授信额度为新增担保额度);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0.5亿元授信额度为到期续保额度,0.5亿元授信额度为新增担保额度)。以上担保期限均为1年,贷款均用于补充中孚电力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中孚电力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5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9.23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9.19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5.9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7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35%。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6.2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35%。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0,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8,104万元。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9.29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马路平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 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2015年3月31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7,719.85万元,负债总额为317,090.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30,297.41万元; 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2,778.8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214.8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1年。此笔担保为到期续保额度,林丰铝电此笔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此次公司为林丰铝电担保为到期续保额度,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建设银行申请的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9.23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9.19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5.9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7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35%。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6.2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35%。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

      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材”)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材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2,420万元。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9.29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在中原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

      住 所:横水凤宝台工业圆区

      法人代表:管存拴

      注册资本:5,500 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合金棒、铝合金锭、铝板带箔等铝材产品。

      林丰铝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的全资子公司,林丰铝电持有其 100%股权。截至2015年3月31日,林丰铝材资产总额为87,902.62万元,负债总额为78,459.36万元,净资产为9,443.26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327.90万元,净利润为245.9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林丰铝电为林丰铝材在中原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1年。此融资贷款主要用于补充林丰铝材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本次公司对林丰铝材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同意公司为林丰铝材在招商银行申请的一年期最高额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9.23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9.19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5.9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7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35%。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6.2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35%。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4,5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2,442万元。

      ■金丰煤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9.29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4,5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人代表:杜拓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捌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

      金丰煤业与本公司为互保单位,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3月31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41,847.03万元,负债总额为138,280.46万元,净资产为103,566.57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239.53万元,净利润为239.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金丰煤业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4,5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五年。金丰煤业对以上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补充金丰煤业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本次为其提供的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同意公司为金丰煤业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4,5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23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9.19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5.9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7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35%。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6.2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35%。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6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巩义燃气”)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55,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巩义燃气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000万元。

      ■巩义燃气提供了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9.29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5年6月1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巩义市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巩义市桐本路体育馆院内

      法人代表:李丽锋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城市燃气、燃气具销售。

      燃气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3月31日,巩义燃气资产总额为41,726.72万元,负债总额为18,971.71万元,净资产为22,755.00万元;2015年1-3月利润总额为219.59万元,净利润为219.59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巩义燃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6年,该专项计划募集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计划名称:巩义燃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

      (二)发行规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 5亿元,其中:巩义燃气 01 、巩义燃气 02 、巩义燃气 03 、巩义燃气 04 、巩义燃气 05 和巩义燃气 06,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分别为人民币 0.6 亿元、 0.7 亿元、 0.8 亿元、 0.9 亿元、 1. 0亿元和 1.0 亿元。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0. 5亿元,由巩义燃气全额认购。

      (三)专项计划期限:本次发行的巩义燃气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期限为6年。

      (四)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100元,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价格亦为100元。

      (五)资产支持证券份数

      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5,500,000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5,000,000份,其中巩义燃气01、巩义燃气02、巩义燃气03、巩义燃气04、巩义燃气05和巩义燃气06分别为600,000份、700,000份、800,000份、900,000份、1,000,000份和1,000,000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总份数为500,000份。

      (六)资产支持证券登记及转让

      专项计划存续期内,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交易,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全部由原始权益人认购。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后,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七)专项计划管理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八)担保人:由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专项计划提供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公司为巩义燃气此笔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巩义燃气提供了反担保,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巩义燃气5.5亿合同债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99.23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9.196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5.9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9.73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80.6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9.4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5.35%。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6.28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35%。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3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5-06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6日 9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6日

      至2015年6月2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10项议案均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第1项、第4-10项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2项、第4-10项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5年6月24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