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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0

      债券代码:122298 债券简称:13亚盛债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6月19日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4年6月19日发行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3亚盛债,代码122298

      3、发行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12亿元;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第3 年期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2013年1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7号文核准,本公司获准发行票面总额不超过12亿元公司债券。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6.35%。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的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8、计息期限:自2014 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9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4 年6月19日起至2017 年6月19日。

      9、付息日:2015 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9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付息日为2015年至2017 年每年的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为2017 年6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联合评级出具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4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4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18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3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8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2015年6月19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2、 本次付息日:2015年6月19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 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亚盛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亚盛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21号10-15楼

      法定代表人:杨树军

      联系人:殷图廷 刘彬

      联系电话:0931-8857057

      邮政编码:730010

      2、主承销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王硕、张旭

      联系电话:010-57631234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