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5-02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税前):0.03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股东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5月8日,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6日(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说明: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295,250,7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8,857,523.2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为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情况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于2012年11月16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相关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85元。对于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当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内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元。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传真:0391-6688986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