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0 股票简称:天宸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16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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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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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权(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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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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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于2015年5月21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总股本457,784,742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含税),税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2,044,931.94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65元,QFII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分红时暂由公司统一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6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实际税负为5%。
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如按上述规定需补缴税款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0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0元。
4、对于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元。
三、 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7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派实施办法
1、本次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上海仲盛虹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六、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8号29楼
联系人: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2782233
联系传真:021-6278907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