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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5-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股票代码:002767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特别提示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股东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政民、石义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乔凡、张福荪、毛润新、陈银发、金洪涛、石金可、邹宇恒、令誉、周建成、张家水、虞诚、杨正谦、刘敏等13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辛德春、吴伟良、王庆芬、赵尚忠、程迪尔、谢骏、邱文斌、陈江南、胡继敏、戴文华、何国泰、文梅香、延纲、李正华、石爱国、陈亚丽、张根源、李腾、金香仙、查森华、赵宝玲、陈潇、刘健、金加仑、白波、王勇、卢大合、陈国君、周延慧等29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谢骏、陈银发、邱文斌、戴文华等9人还承诺:“本人在杭州先锋任职期间,除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本人同时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股票外,在法律规定或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已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杭州先锋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本人不转让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政民、石义民及其他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德春、程迪尔、吴伟良及谢骏承诺:“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15年12月11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所任职务变更或者本人自发行人离职等原因而放弃或拒绝履行。”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政民、石义民承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本人若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减持发行人股份。”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本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为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而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但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并不以公司股价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目标。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定性或定量的方式区别分析资本市场的系统性原因、行业周期的系统性原因、公司业绩波动的影响等不同因素的作用,并采取措施以促使公司股票收盘价回升。

      1、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公司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不得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亦不得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

      (1)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组织公司的业绩发布会或业绩路演,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公司回购股票

      ①本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5个交易日内,经有权提案的人士或股东提案,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并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②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回购期限,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的影响的分析报告。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但公司回购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可以实施回购股份措施。

      ③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中止实施回购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公司将再次履行回购计划。公司实施该次回购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回购计划。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公司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回购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时;②公司股东大会未能审议通过公司股份回购议案时;③公司回购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控股股东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但控股股东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控股股东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时,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及控股股东本人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①控股股东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时;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仍未满足“本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

      (2)公司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A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述人员上年度税后年薪的30%,但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触发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日后,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中止实施增持计划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除控股股东以外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再次履行增持计划。该等人员实施该次增持计划过程中,如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可终止实施该次增持计划。

      (4)公司已将做出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相应承诺作为未来聘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并在将来新聘该等人员时,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

      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方案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依据具体的触发条件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在每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主体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公司及相关主体依据本预案规定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视同公司及相关主体已履行完成该自然年度其在本预案下稳定股价的义务。

      上述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为基数)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按照上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如监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将来发生触发上述承诺事项之情形,公司将在取得监管部门最终认定结果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积极赔偿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者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2、违反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依据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一定金额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止。

      3、违反“关于股份锁定”及“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扣留与本人应上缴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4、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资金占用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未能按照《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及《关于关联企业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本人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杭州先锋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如本人未向杭州先锋承担相关责任,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违反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暂时扣留与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或者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2、违反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违规减持或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中扣留与本人应上缴发行人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

      3、违反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并说明未能积极履行承诺的原因,同时,发行人有权依据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分红或税后薪酬中暂时扣留一定金额的现金分红款或薪酬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义务为止。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一)石政民关于公司产权归属的承诺

      2010年9月17日,石政民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①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方基于任何原因对发行人现有的产权归属情况主张任何权利并获得法律支持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②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方基于任何原因对发行人现有的产权归属情况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任何权利,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③本人在承担上述责任或损失后,不会就此事再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④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得因任何理由而撤销。

      (二)石政民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承诺

      2010年9月21日,石政民先生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先锋公司系本人所有的民营企业,因石义民一直管理先锋公司,本人于2001年8月将先锋公司30%的股权转予石义民,并于先锋公司改制为先锋有限时书面确认,即改制设立的先锋有限由本人持股70%,石义民持股30%。

      2010年3月,本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辛德春等43人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先锋有限合计4.75%股权,并与各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人现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承诺如下:

      ①上述股权转让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现在及将来对上述转让事宜不持任何异议;

      ②现在及将来若有任何第三人就上述转让事宜提出任何异议,并获得法律的支持并因此给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本人予以补偿。

      ③本人因本函第②条的原因履行了补偿损失义务之后,不就此事项再向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④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⑤本承诺函不可撤销”。

      (三)辛德春等43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受让股权的声明

      2010年3月,石政民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辛德春等43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先锋有限合计4.75%股权,并与各受让方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的辛德春等43名自然人股东就受让股权事宜出具的《声明》如下:“1、本人及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与公司此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发行人律师,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2、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代持行为,且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不存在任何现实的或潜在的权属争议或纠纷。”

      (四)关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未及时为处于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和未足额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所涉金额较小,且发行人在上述员工试用期届满后将为该等员工补缴试用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

      就上述事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对公司将来可能存在的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任何补偿或罚款费用全部予以承担。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或具有实际控制权、重大影响的企业(以下合称“竞争方”)之间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石政民、石义民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石政民、石义民二人承诺:

      “1、竞争方目前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以下简称“竞争性业务”)的情形;

      2、本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其他方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竞争性业务;也不会投资于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它机构、组织,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会促使竞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竞争性业务;在任何情况下,当竞争方发现自己从事竞争性业务时,竞争方将自愿放弃该业务;

      4、竞争方将不会向从事竞争性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支持;

      5、如未能按照上述全部或部分承诺事项实际履行,本人将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杭州先锋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如本人未向杭州先锋承担相关责任,则发行人有权自应付本人的税后现金中暂时扣留与本人承诺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款,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七、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已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已对出具的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监管部门认定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971号)核准,公司本次开发行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以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数量为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发行价格为14.87元/股。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5]26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先锋电子”,股票代码“002767”, 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6月1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全文及相关备查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距今不足一个月,故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发行人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5年6月12日

      (三)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四)股票代码:00276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INNOVER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石义民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86-1号

      成立日期:1991年10月20日

      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间:2010年5月7日

      经营范围:制造:计量器具(具体经营范围详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智能仪表系列产品;批发、零售:本公司制造的产品,电子产品;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为燃气行业提供“城市燃气智能计量网络收费系统”的整体解决方案及与之配套的智能燃气表等终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仪器仪表制造业(C40)”中的“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之“供应用仪表及其他通用仪器制造”(C4019)

      电话:0571-86791106

      传真:0571-86791113

      电子邮箱:webmast@innover.com.cn

      董事会秘书:程迪尔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石政民、石义民。本次发行前石政民持有公司4,90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5.41%,石义民持有公司2,25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

      石政民先生:中国国籍,1946年5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460528****,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职于中国气象局,历任北京市海淀先锋产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东莞先锋总裁。现任杭州先锋董事、先锋置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先锋投资董事长兼总经理、丹东旭龙置业监事、东莞先锋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天工开正董事、西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北京泰科董事、昆明金质董事。

      石义民先生:中国国籍,1955年1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1010219550129****,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知春路,大专学历。曾先后任职于陕西115厂、北京701厂,历任大连云昌公司总经理、东莞先锋副总裁、先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先锋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杭州先锋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博创监事、先锋置业董事、北京泰科董事、昆明金质董事。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石政民、石义民二人。报告期内,石政民、石义民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正常经营的企业

      (1)东莞先锋投资

      ■

      (2)丹东旭龙置业

      ■

      (3)先锋置业

      ■

      (4)先锋投资

      ■

      (5)北京博创

      ■

      (6)北京天工开正

      ■

      (7)昆明市政建设

      ■

      (8)云南金马碧鸡

      ■

      (9)昆明正顺物业

      ■

      (10)金碧发展

      ■

      (11)昆明市政物资

      ■

      (12)昆明市政工程

      ■

      (13)卧云山旅游

      ■

      ■

      2、报告期内破产、等待处置的企业

      (1)镇江世纪数码

      ■

      (2)镇江中电

      ■

      (3)镇江金鳌苑

      ■

      (4)江奎集团

      ■

      (5)江苏亚欧置业

      ■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一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2,023 户,其中前11 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其中网下发行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4.87元/股,对应的市盈率分别为:

      (1)16.82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43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2,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124,50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的83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的250万股的498倍。本次网上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3476884897%,超额认购倍数为287.61倍。本次网下发行及网上发行均不存在余股。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7,175万元。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15 年6月8日对发行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5)020069”《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5,323.18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2.1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份股份资金净额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31,851.82万元。

      2、本次发行无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资金净额为0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6.11元(按2014 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66元/股(按照 201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2年-2014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2015年一季度经审阅的财务报表均披露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经合理预测,公司2015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为: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5年6月末公司的产品运营及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预计2015年1-6月实现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0%~-30%。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制度。

      二、公司自 2015 年5月2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联系电话:0791-86769123

      传真:0791-86776103

      保荐代表人:杨德林、谢涛

      项目协办人:肖永定

      项目经办人:李志勇、邵鸿波、刘洋、卢蓉蓉、毛文婕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认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二〇一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