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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2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9日以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到各位董事。会议于2015年6月1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共有董事9人,参与表决9人。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由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公司对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此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额度可分配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一年,公司对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3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佳都”)

      ●担保人: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本次新增担保数量:5,00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本公司累计担保数额为:119,800万元。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需对其以下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额度可分配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一年,公司对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科佳都是国内领先的智能化产品和解决方案服务商,业务涉及轨道交通智能化、智能化产品集成。截止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147,643.62万元、净资产54,727.43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146,560.35万元、营业利润7716.22万元、净利润8429.12万元。

      三、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6月11日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项还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数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对本公司的累计担保金额为119,800万元。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五、备查文件目录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代码:600728 证券简称:佳都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4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4日

      3.股权登记日

      ■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6月4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持有14.27%股份的股东广州佳都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1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由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佳都科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

      2)关于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并对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此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因业务发展需要,佳都科技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1亿元,额度可分配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一年,佳都科技对广州新科佳都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6月4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6月24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一楼会议室地址:广州天河软件园建工路4号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4日

      至2015年6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佳都科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4); 于2015年6月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佳都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告编号:2015-038)、《佳都科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 于201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佳都科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2)、《佳都科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3)。

      2、特别决议议案:7、8、9、10、11

      特此公告。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