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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15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3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85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666,805,3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50,004,161.22元。方案实施后留存未分配利润4,161,964,193.02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年度无资本公积转增及派发股票股利。

      3、关于扣税的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如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东方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