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918 证券简称:金桥信息 公告编号:2015-004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839号)核准,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9.5元,募集资金总额20,9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794.07万元,募集资金净额17,105.9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25日到账。募集资金到位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验〔2015〕15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本公司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徐汇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卢湾支行、中信银行上海中信泰富广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5年5月25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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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申万宏源作为我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申万宏源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申万宏源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定期对我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薇、崔勇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28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申万宏源。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申万宏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申万宏源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申万宏源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