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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89 证券简称:艾华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2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04号)文核准,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0.74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7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3,200万(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人民币3,600万元,上市发行前公司已预付人民币400万元)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0,5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汇入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支行开立的11014759389007账户内。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的天职业字[2015]第10033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700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除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3,600万元外,另扣减上市律师服务费、上市审计及验资费、法定媒体信息披露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334,615.08元,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7,665,384.9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0,000,000.00元,剩余计入资本公积。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在益阳分别与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7,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49,334,615.08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7,665,384.92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其中交通银行存入的募集资金实施主体为控股子公司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因此监管协议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分别为公司(甲方)与益阳艾华富贤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丙方)、保荐机构(丁方)),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经甲乙双方商定,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如下:1、甲方协定存款可以自由使用;2、甲方存款1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普通活期利率计付利息,超过10万元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协定存款利率以双方协商为准; 3、协定存款约定期限及具体条款详见甲乙双方签订的《单位协定存款合同》。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刚、杨淑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