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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9 股票简称:城投控股 编号:临2015-056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

      ●扣除适用税项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香港市场投资者(沪股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红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3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4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方案及扣税说明

      1、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母公司2014年度实现净利润1,189,713,850.45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18,971,385.05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2,535,669,422.50元,其他转出1,065,167.40元,扣除2013年度现金红利分配448,128,527.70元,2014年度可分配利润合计为3,157,218,192.80元。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公司2014年末的总股本2,987,523,51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14年度

      3、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19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股东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与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公司原社会法人股东持有的股份,2014年度现金红利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发放;2006年度以前,未领取的红利仍须凭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股东账户、经办人身份证等有效文件于工作日前往本公司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981556 联系传真:021-66987070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淞路130号19楼

      邮政编码:200080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