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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06-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50版)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 未出席 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提名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证券简称:*ST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5-060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与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产生关联交易,涉及向关联方采购或者销售水、电、材料、甲醇、二甲醚、煤;接受或提供劳务等方面。2014年累计实际发生关联交易34,229.43万元,预计2015年发生关联交易49,430万元。

      2015年6月10日,本公司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宁忠培、邹仲平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赵永清、周寿樑、曹光全票通过该议案。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或者销售水、电、材料、甲醇、二甲醚、煤;接受或提供劳务方面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为7,600万元。

      二、 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

      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

      2、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各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根据其财务及经营状况分析,均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日常交往中能够遵守合同约定,不存在对本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帐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均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价格,若无市场价格的,由双方参照成本加适当利润协商定价,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作相应调整。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各关联交易协议的签署均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在执行合同时,按业务合同执行,付款安排、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日期、生效条件等遵循《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是由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优质资产剥离后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未将水、修理、运输、加工等业务纳入上市公司经营范围。但这些业务又是公司持续性日常经营生产活动必不可缺的,因此这部分关联交易的进行对保证公司正常运转具有重要意义。九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其关联方的交易具有相同性质。

      综上所述,本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并将持续进行,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积极的作用。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均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协商一致、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各关联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务往来,并且各关联方交易金额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对外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事前同意)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前表示认可,事后发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本公司的独立性;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1、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1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已满三年,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公司五届三十二次董事会审议,推选宁忠培、赵永清、刘勇为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推选聂长海、杨勇为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能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根据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根据上述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其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具备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四、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上述五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二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为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以及技改后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要,进而保障公司未来的投资收益,提供财务资助是必要的;且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定价公允,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子公司四川泸天化绿源醇业有限公司投资甲醇装置40万吨/年合成气利用技改项目,我们认为:该项目是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化工园区原料结构调整项目与泸天化现有合成氨、甲醇装置的桥梁,项目实施后,装置提供的精制气、甲醇合成气能够满足泸天化合成氨装置、绿源醇甲醇装置的生产需求,增加企业效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人董事: 曹光 周寿樑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