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54版)
二、审计意见
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淄矿集团2014年度、201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山东天元同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淄矿集团201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淄矿集团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淄矿集团关于买卖新华医疗股票情况的说明;
3、淄矿集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4、淄矿集团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5、淄矿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6、淄矿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7、淄矿集团关于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说明;
8、山东能源、淄矿集团《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9、淄矿集团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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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盖章):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医疗
股票代码: 6005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山东能源大厦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山东能源大厦
邮政编码:250014
签署日期: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声 明
一、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6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及《准则16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或“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新华医疗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由于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持新华医疗部分股东权利委托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行使所致。股权托管行为已分别经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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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十东路山东能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 卜昌森
注册资本: 100亿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00002471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煤炭批发;综合服务;房屋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及管理咨询;能源、新能源的投资与管理;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层气、煤化工、医疗器械的投资与管理;仓储(不含危险品);能源与环保技术的综合开发利用;商品进出口业务。
经营期限: 长期
股东: 山东省国资委
税务登记证号: 鲁税济字370102567700323
通讯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山东能源大厦
邮政编码: 250014
联系电话: 0531- 66597997
传真: 0531- 6659790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情况及股权结构的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
山东能源由山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山东省国资委。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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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划转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三户企业30%国家资本的函》(鲁国资产权字〔2015〕17号),山东省国资委将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30%的国家资本及享有的权益划转至山东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山东能源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尚未完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
山东能源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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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营业务及近3 年财务情况简要说明
(一)主营业务
山东能源是经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准,由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矿集团”)、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矿集团”)、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淄矿集团”)、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肥矿集团”)、临沂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临矿集团”)、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矿集团”)六家企业重组而成,为山东省属国有独资公司。
重组后,山东能源是全国煤炭行业特大型企业。目前,本公司形成了以煤炭生产为基础,电力、煤化工、页岩油、盐化工、橡胶化工、装备制造、现代物流、现代生产服务、新能源、医疗健康、铁矿、玻纤、铝业、房地产、建筑、建材、森工等多种产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产业布局跨越山东、河北、云南、贵州、陕西、山西、内蒙古、新疆、宁夏、安徽、青海、海南等十二个省、自治区。
山东能源位列2014年世界500强第305位,综合实力在全国煤炭行业位居前列,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最近三年的财务情况
山东能源为 2010 年12 月16 日登记成立,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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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山东能源最近三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涉及的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山东能源最近5年未受到与证券市场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山东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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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在最近5年内未受到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淄矿集团持有新华医疗28.77%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的股份。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定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优化管理层级,提升资本运营质量和管理效率,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淄矿集团将其持有的新华医疗全部股份对应的除分红收益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合并新华医疗会计报表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山东能源管理和行使。
二、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股份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山东能源董事会会议和淄矿集团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0日,山东能源和淄矿集团已就上述事项签订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淄矿集团将其持有的新华医疗全部股份对应的除分红收益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以及合并新华医疗会计报表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全部委托给山东能源管理和行使。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股权结构图
本次股权托管未导致新华医疗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的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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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权益变动后的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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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目前的股权结构图
新华医疗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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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取得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淄矿集团持有新华医疗的股份也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为股权托管,不涉及对价,因此不涉及现金支付。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 个月内是否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调整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新华医疗主营业务做出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发展需要,需改变新华医疗主营业务或对新华医疗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监管规则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 个月内是否有对上市公司资产及负债做出购买或置换的重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新华医疗资产及负债做出购买或置换的重组计划。若未来根据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相应重组计划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监管规则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有关人员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新华医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监管规则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股权以获得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安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机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股权托管,不涉及新华医疗的股权变化。托管前后,新华医疗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股权托管对新华医疗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新华医疗仍将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对新华医疗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充分尊重新华医疗其独立经营、自主决策,不损害新华医疗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新华医疗现有主营业务包括医疗器械、制药装备和医疗服务,拥有多家学科特色显著的专科医院。山东能源是以能源及矿产资源、煤化工、装备制造、现代物流为主导产业,部分权属矿业公司拥有非营利性医院,主要承担矿山内部职工及其家属日常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并承担矿井紧急救助任务,兼顾附近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
山东能源与新华医疗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本次股权托管对同业竞争不产生任何影响。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山东能源承诺:除新华医疗外,山东能源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新华医疗股份的期间内,不会采取自营、控股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学科特色显著的专科医院,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新华医疗专科医疗服务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并将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比照前述承诺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后,2014年与新华医疗的交联交易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全资子公司淄矿集团下属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与新华医疗控股子公司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交联交易,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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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托管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采取有效手段规范与新华医疗之间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作出了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有:
1、不利用自身对新华医疗的控制性影响谋求与新华医疗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新华医疗控制性影响谋求与新华医疗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新华医疗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新华医疗利益的行为。
同时,为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法定决策程序,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允,不损害新华医疗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 与新华医疗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后,2013年、2014年本公司及权属企业与新华医疗的交联交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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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华医疗的关联交易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全资子公司淄矿集团下属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与新华医疗控股子公司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之间的交联交易,交易金额为44766910.52元。在此关易中,虽然形式上是由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与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直接签署药品材料采购合同,但实质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仅作为药品配送企业。在药品采购中,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并不参与医院与医药生产企业有关药品采购的合同谈判,而是由医药工业企业竞投标确定药品政府指导价。淄博众生医药有限公司配送价格依据不高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中标价格确定。
2014年7月,淄矿集团与新华医疗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转让标的为淄矿集团所属周村工业园的土地及房屋等资产,转让价格为1.83亿元。
二、与新华医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本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未与新华医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更换新华医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更换新华医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后,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新华医疗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新华医疗股票的行为。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新华医疗股票的行为。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近一年的财务情况
山东能源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如下:
合并资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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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负债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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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利润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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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现金流量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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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能源2012年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能源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分别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山东能源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山东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山东能源关于买卖新华医疗股票情况的说明;
4、山东能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5、山东能源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说明;
6、山东能源关于后续计划的说明;
7、山东能源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8、山东能源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9、山东能源关于刑事、行政处罚及诉讼和仲裁的说明;
10、山东能源关于重大交易情况的说明;
11、山东能源关于本公司所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的情况说明;
12、山东能源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声明;
13、山东能源关于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的说明;
14、山东能源、淄矿集团《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委托管理协议》;
15、山东能源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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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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