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36 证券简称:道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2号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3日
3.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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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15年6月1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21.43%股份的股东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在2015年6月12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2)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
(2.2) 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
(2.3) 交易价格
(2.4) 资产的交割及债务承担
(2.5) 债权债务处置
(2.6) 员工安置
(2.7) 过渡期安排
(2.8) 违约责任
(2.9) 决议有效期
(3)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5)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议案
(6)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7) 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8)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12日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2015年6月1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6月23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3日
至2015年6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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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6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7-18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公司2014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2015年1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2014年度报告(修订) 刊登于2015年3月21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公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公告、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司关于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公告、公司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草案)修订稿及及其摘要刊登于2015年6月12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7、议案10-1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7、议案10-18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0-1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武汉新星汉宜化工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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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2015年6月23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