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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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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2015-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LED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但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万元,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相应下降,公司的财务结构将进一步改善;募集资金项目顺利实施后,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能力将有较大幅度提升;同时,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达产后,公司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将进一步增加。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未发生变化,不产生同业竞争,不增加新的关联交易。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为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止2015年3月末,公司母公司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49.17%,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的资产负债率为55.03%。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第四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它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财政政策及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随着各家LED企业大量采购MOCVD设备后,各地政府逐渐暂停或取消对新增设备的补贴,政府补助政策力度减弱。2011年7月扬州市政府结束对LED设备的财政补贴,其它地方政府可能也将陆续跟进。各地优惠政策的陆续到期,公司获得补贴的可持续性存在不确定性。

      二、发行审批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需履行多项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截至本预案披露之日,上述审批事项尚未完成。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方案能否最终成功实施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市场竞争风险

      从长远来看,我国LED产业的产能,特别是上游LED外延片和芯片的产能还远不能满足行业的发展需要。但近年来,LED产业链上下游产品的产能增长明显;国内低端LED芯片市场竞争继续加剧;没有技术及市场优势的小型LED封装企业将率先出局;LED应用(照明)成为份额最大的细分领域,渠道和品牌是抢占市场的关键。公司已逐步形成LED事业全产业链,若不能及时建立相应的产品销售渠道、树立自身品牌、生产技术和产品研发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的LED业务不能获得预期收益。

      四、技术风险

      目前LED产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LED技术发展迅速,国内外技术装备与生产工艺不断更新。公司必须持续加大技术人才引进力度,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加快步伐和投入,才能保持其在LED行业的竞争力。但如果公司未来对研发投入不足,产品专利技术发展跟不上市场需求,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管理风险

      近年来,由于LED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资产规模大幅增长。规模的快速膨胀、子公司地域布局广阔,现有组织模式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可能会不适应规模扩张的需要。相比小家电行业而言,LED行业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特征更加突出,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投资决策体系,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成为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如果公司不能适应业务规模与资产规模的扩大而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制约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六、资金压力较大的风险

      相比小家电行业,LED行业对资金投入的需求更大。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规模化经营、降低生产成本、占领市场,公司须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购买生产设备、产品开发和技术投入,2012年至2014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53,835.19万元、-162,625.97万元和-221,055.39万元,资金压力较大,主要为购建LED生产设备,收购LED项目的设备、厂房等。为此,公司将合理地安排项目投资进度,采用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债权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所需资金。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2015年3月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588,726.78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度增加。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较大的风险。

      八、股市风险

      股票投资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股票价格不仅受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经济政策、经济周期、通货膨胀、股票市场供求状况、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于发行人股东而言,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二级市场股价存在若干不确定性,若股价表现低于预期,则投资者将面临遭受投资损失的风险。

      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现有股利分配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分红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2012年6月18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2014年12月31日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再次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方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公司在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

      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二、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分红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最近三年当年实现利润扣除现金分红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情况

      2012年公司净利润为16,197.24万元,净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2013年公司大连芯片二期工程、蚌埠LED产业基地尚须继续投入;另公司并购雷士照明股权耗资人民币数十亿元左右,对公司的资金消耗很大,因此报告期内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3年公司净利润为-11,420.70万元,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2013年公司经营业绩下降幅度较大,公司非公开发行尚未完成,并购雷士照明所消耗的资金一直未得到补充,造成公司财务费用偏高;另2014年公司将继续建设蚌埠LED产业基地,预计资本开支也较大。为了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2013年度公司拟不进行现金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2013年实现的利润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未分配利润77,766.61万元结转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012年至2014年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为6,171.65万元,累计现金分红为4,189.20万元,符合《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的规定。

      三、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规定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依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结合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3、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将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的情况下,在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和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后,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在充分考虑股东回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由董事会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建议和预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应当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股东大会投票权。

      7、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对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8、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9、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10、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周期及决策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坏境,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在广泛听取公司股东和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在本规划执行期内,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对调整方案进行详细论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在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解释及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