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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67,441.30 亿元,较上年增长8.9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4,745.23 亿元,增长10.30%;客户存款总额128,986.75 亿元,增长5.53%。营业收入5,704.70 亿元,较上年增长12.16%;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28% , 净利息收益率( 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9.02%;成本收入比为28.85%。利润总额2,990.86 亿元,较上年增长6.89%;净利润2,282.47 亿元,增长6.10%。资本充足率14.87%,不良贷款率1.19%,拨备覆盖率222.33%。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856 个,服务于348 万公司客户、3.14 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在香港、澳门、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布里斯班、多伦多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行新西兰、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建信期货、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
2014年,中国建设银行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100 余项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 年“世界银行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在英国《金融时报》全球500 强排名第29位,新兴市场500 强排名第3 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此外,中国建设银行还荣获国内外重要媒体评出的诸多重要奖项,覆盖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风险管理、公司信贷、零售业务、投资托管、债券承销、信用卡、住房金融和信息科技等多个领域。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2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赵观甫先生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传真:(0755)26935139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241-1243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魏艳薇
联系电话:(010)6619 0989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6楼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杨雁
联系电话:(021)38424950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A座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鲍泽飞
经办律师: 闵齐双 鲍泽飞
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96(直线) 13480989076
传真:07553303308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邮编:200120
法人代表:杨绍信
联系人:刘莉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刘莉
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融通军工份额、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军工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配对转换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全部融通军工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
本合同生效后,融通军工份额与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份额按照2份融通军工份额对应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按照1份融通军工A份额与1份融通军工B份额对应2份融通军工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投资人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融通军工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融通军工份额。场外申购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融通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按1:1的比例分拆成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融通军工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
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也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将现有模式转变为投资人可选择是否将因申购、折算所得场内融通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模式。上述事项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
三、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外,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4%”,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融通军工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融通军工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融通军工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融通军工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3、每2份融通军工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融通军工A份额和1份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军工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融通军工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与最近一次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孰少计算。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设NAVT为T日融通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为:
■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和融通军工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融通军工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军工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融通军工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基金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自最近一次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0.250元或以下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实际天数);■为T日融通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融通军工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则融通军工A份额和融通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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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融通军工A份额参考净值与融通军工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5]1151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0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该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1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军工份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0 = 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军工份额为99,059.90份。
例2:某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元
认购份额=(9,999,900+5,000)/1.000=10,004,90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军工份额为10,004,900.0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的计算
融通军工A份额与融通军工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融通军工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融通军工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融通军工A份额=经确认的融通军工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各50,040份。
例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万份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0=10,000,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1.0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经确认的融通军工A份额=经确认的融通军工B份额=10,005,000×0.5=5,002,50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000,1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军工A份额、融通军工B份额各5,002,500份。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下转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