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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编号:临2015-021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0元人民币(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00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55元人民币(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10元人民币(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10元人民币(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19)刊登在2015年5月30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A股股东。

      3、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2014年12月31日股本总数2,688,9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实施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9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779,784,056.02元,占当年合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09%。实施分配后,公司结存合并未分配利润为9,229,539,138.48元。本报告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755元人民币。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 号通知》”),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610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00元人民币。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00元人民币。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所得税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610元人民币。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申能(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的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730908转7058、7032分机

      联系传真:021-63289333

      联系地址:上海市太仓路200号上海医药大厦7楼

      邮政编码:2000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