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9 证券简称:长江投资 编号:临2015—029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8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5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14年末总股本307,4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4,592,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072元;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8元(含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江联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除上述3家股东之外的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但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8407009、021-68407032
联系传真:021- 68407010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888号长江投资公司董秘室
七、备查文件目录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