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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52 证券简称:昇兴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1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12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登龙路卧龙山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林永贤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人,代表股份340,031,6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0,000,000股)的比例为80.959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340,030,3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0.9596%;(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九)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监事会现场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0,031,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为:同意1,30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蔡钟山律师、蒋浩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年9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