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0版)
从本基金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鹏华证保A份额为稳健收益类份额,具有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低的特征;鹏华证保B份额为积极收益类份额,具有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4月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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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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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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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1)中国平安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103号文,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中国平安的发行主体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证券”)于2014年12月0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平安证券在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联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作为海联讯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因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海联讯在会计期末虚构收回应收账款,同时在相关会计期间虚增营业收入的事实,致使其所出具的保荐书中关于海联讯应收账款项目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陈述、海联讯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陈述、海联讯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结论意见存在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平安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400万元,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867万元,并处以440万元罚款。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中国平安作为国内最大的保险机构之一将长期受益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平安证券投行业务对中国平安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2)华泰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于2014年9月6日发布公告称,华泰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62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你公司管理的华泰紫金增强债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泰紫金周期轮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在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存在同日或隔日通过交易对手实现不同计划之间间接进行债券买卖交易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2014年6月就此事项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并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华泰证券是国内较大的证券公司,经营稳健,发展势头良好。从处罚公告中知悉,华泰证券违反的管理规定对华泰证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行政处罚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3)方正证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2015]3号文,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决定》([2015]3号,以下简称《决定》),称方正证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该报告书披露:“本次交易完成后,方正证券将根据其内部治理规则及决策机制适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工作”。《决定》指出方正证券有关各方未就执行上述股东大会决议达成共识,并且出现了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情况。《决定》还指出,方正证券监事会发布《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但该次股东大会前提条件已不存在且没有审议事项,方正证券未及时发布取消公告,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方正证券取消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责令方正证券在2015年2月16日前改选第二届董事会全部董事和第二届监事会全部非职工代表监事,改选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由有权召集股东大会的主体依法依规召集;责令方正证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切实负责或配合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上述事项对方正证券的日常经营、管理、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4)招商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招商证券的发行主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会2014年四季度两融检查时,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问题,并且受过处理仍未改正,受到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招商证券作为国内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5)中信证券
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中信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会2014年四季度两融检查时,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中信证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中信证券作为国内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6)广发证券
本组合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广发证券的发行主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证监会2014年四季度两融检查时,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受到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认为广发证券作为国内资产规模领先的大型券商,未来将受益于券商行业的大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为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和控制跟踪误差,对该证券的投资按照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配置,符合指数基金的管理规定。该证券的投资已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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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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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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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1: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中证800证券保险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注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5月5日生效;
注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5年3月31日。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当季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计算),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标的指数供应商。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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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0.50%,且随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减少。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1年为3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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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0%,不按持有期限设置分段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原公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本基金于2014年12月23日起基金名称变更,对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2、在“重要提示”部分明确了更新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和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3、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4、对“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对“五、相关服务机构”内容进行了更新。
6、对“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7、对“十三、基金的投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8、对“十四、基金的业绩” 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对“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内容进行了更新。
10、对“二十九、备查文件”内容进行了更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