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4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6月15日上午9: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304,174,8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561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304,099,06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5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75,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晟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江国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304,114,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03%;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04,09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75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2%;反对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琥,王天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4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5年6月5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6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华瑞丰投资有限公司拟向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议案。
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详细情况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5-L47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5-L47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质押贷款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阳光新业”)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高华瑞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华瑞丰”)拟向中信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申请贷款,贷款额度人民币2.5亿元,额度期限1年(放款满6个月后可提前还款,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利率不超过10.5%/年(以上贷款简称“本笔贷款”)。本公司将以全资子公司上海坚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坚峰”)的100%股权向中信信托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高华瑞丰投资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1年7月7日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1号瑞特沃斯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万林义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技术开发、转让;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房;物业管理。
股权结构:高华瑞丰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2、业务情况:
该公司业务以投资管理为主,现经营正常。
3、财务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高华瑞丰总资产8,909.20万元、总负债7,911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911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0万元,净资产998.20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14万元、净利润-1.14万元。
截止2015年3月31日,高华瑞丰总资产8,909.18万元、总负债7,911万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911万元),净资产998.18万元。2015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0.03万元、净利润-0.03万元。
三、质押物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坚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8年3月3日
住所:浦东新区康桥镇沪南路2575号1231室
法定代表人:杨宁
注册资本: 500万元
主营业务:实业投资,项目投资,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本公司间接持有上海坚峰100%的股权,上海坚峰持有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71%的股权。
四、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高华瑞丰将向中信信托申请贷款,贷款总额人民币2.5亿元,借款期限1年,预计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18日(以实际放款日为准),借款利率不超过10.5%/年。
2、质押权利:上海坚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担保。
5、保证期间:自主债权生效之日起至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保障公司日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六、累计质押贷款数额
截至本公告日,高华瑞丰累计质押贷款总额为0万元。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