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焦点
  • 4:新闻·市场
  • 5:新闻·财富管理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新闻·公司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广告
  • A6:研究·宏观
  • A7:数据·图表
  • A8:书评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及公司回复的公告
  •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
  •  
    2015年6月16日   按日期查找
    B5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55版:信息披露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及公司回复的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完成的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2015-06-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5-053

      债券代码:122304 债券简称:13兴业0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9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6月23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于2014年6月23日发行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6月2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3、债券简称及代码:13兴业03(122304)。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品种,发行规模为25亿元,票面利率5.50%。

      5、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付息日: 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7、兑付日: 2017年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8、上市时间和地点:2014年7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0、信用评级: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13兴业03”(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9日

      (二)付息日:2015年6月23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 年6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兴业03”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兴业03”公司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20楼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 号泰康国际大厦607-609室

      联系人:梁秀国、元倩昵

      联系电话:010-66290193 、021-20370752

      传真:010-66290220 、021-38565797

      邮编:10003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2 层

      联系人:王俭、权浩庆

      联系电话:010-66568415 、66568421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