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5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6月8日以邮件、传真和专人送达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15日以通讯表决法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马兴法先生主持,会议经通讯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将实缴出资4200万元持有的杭州天马力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2%的股权,以1:1.1价格即4620万元转让给浙江信达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将实缴出资840万元持有的杭州拱墅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42%的股权,以1:1.1价格即924万元转让给浙江中新力合控股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天马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6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参股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2015年6月15日,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公司”)与浙江信达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新财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实缴出资4200万元持有的杭州天马力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力合”)42%的股权,以1:1.1价格即4620万元转让给信达新财富;天马股份与浙江中新力合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力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实缴出资840万元持有的杭州拱墅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间融资公司”)42%的股权,以1:1.1价格即924万元转让给中新力合。
本次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浙江信达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新力合控股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浙江信达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330000000078319
法定代表人:杨胜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昙花庵路58号杭州欧凯假日酒店1147室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及咨询服务
主要股东:浙江中新力合控股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浙江中新力合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330106000026977
法定代表人:陈杭生
注册资本:贰亿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湖区文三路539号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
主要股东:陈杭生、杨胜、蔡朝勇、周冀
浙江信达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新力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天马股份及天马股份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杭州天马力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2%股权,杭州拱墅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42%股权。
1、企业名称:杭州天马力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330105000320737
法定代表人:马兴法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拱墅区祥园路99号2号楼216室
设立时间:2014年4月24日
经营范围:对受托资产进行管理;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除证券、期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
相关财务数据
单位:元
■
2、企业名称:杭州拱墅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企业注册号:330105000320745
法定代表人:马兴法
注册资本:2000万元
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拱墅区祥园路99号2号楼217室
设立时间:2014年4月24日
经营范围:民间资金供需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借贷活动的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
■
相关财务数据
单位:元
■
四、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1、天马力合的股权转让对价为1:1.1,股权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4620万元。以2015年6月15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信达新财富应于基准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即人民币2310万元);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剩余50%(即人民币2310万元)。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民间融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为1:1.1,股权转让款合计为人民币924万元。以2015年6月15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中新力合应于基准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50%(即人民币462万元);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剩余50%(即人民币462万元)。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交易,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