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45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14:3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长沙市解放东路300号华天大酒店贵宾楼五楼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6、出席对象:
(1)截止2015年6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表决,该代理人可以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3、《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的议案》;
4、《关于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认购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议案内容见2015年6月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5年6月13日《关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承诺的公告》等,相关公告在同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进行了披露。)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公众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15年6月15、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易欣、叶展、罗伟
电话:0731-84442888-80889
传真:0731-84449370
邮编:41000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但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1、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为“360428”,投票简称“华天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对总议案进行表决,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3.00元代表议案3,依此类推。具体如下表:
表 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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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具体如下:
表 2 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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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举例:
如某股东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1投同意票,其申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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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⑤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后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或http://www.szse.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其他事项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膳食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七、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如下表决结果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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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如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投票意见进行明确指示,则本公司认同该委托人同意受委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2、如投票表决某议案,请在相应栏内填划“√”。
委托人名称(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至: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5-046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13年9月3日,王学华向江苏高院提起“诉浩搏公司、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下称“本案”)。相关情况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在《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3-062)中予以披露。详见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2、江苏高院于2014年9月1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判决内容如下:(1)浩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1655万元;(2)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对浩搏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华天酒店、华天集团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浩搏公司追偿;(3)驳回王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关情况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在《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84)中予以披露。详见公司当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3、公司、华天集团、北京浩搏不服江苏高院一审判决,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01号】》)。
4、2014年1月,华天集团以王学华为被告,以王学华申请诉讼保全等行为构成侵权为由,起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南省高院”),请求判令王学华赔偿华天集团经济损失5625万元。王学华向湖南省高院申请管辖异议,湖南省高院驳回王学华管辖异议申请。目前王学华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本公告之日尚未作出具体的裁决。
5、2013年12月,由浩搏公司、华天集团及本公司以《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所述“在协议生效后于2013年1月31日前偿还8800万元、6月30日前偿还6557万元以及于11月30日前偿还17750万元”的内容与《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另行约定的“借款本息自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还清”的内容前后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下称“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撤销权,撤销前述《债务重组协议》第二条中涉及“分三期还款”的内容,芙蓉区法院依法受理。至本公告之日尚未作出具体的裁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王学华,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东大影壁1号605室。
委托代理人:李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全生,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7。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丙杰,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93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德康,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高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苏商初字第0013号】》的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01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是劳动纠纷、公司与托管酒店业主纠纷等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华天集团增资扩股浩搏公司时,与其原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协议约定:浩搏公司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诺承担浩搏公司7亿元以外的债务及正式增资扩股收购日前存在的或有债务,并以其持有浩搏公司38%的股权提供担保。根据终审判决,北京浩搏预计需向王学华支付借款利息6827.881655万元,该笔借款利息属本公司重组浩搏公司后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
因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301号】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