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8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郑江先生的通知,其于2013年11月01日至2015年6月15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50万股(2013年和 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相应变更为9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26%。本次减持后郑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233%。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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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每10股转增8股),总股本由13,170万股变更为23,706万股,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每10股转增10股),总股本由23,706万股变更为47,412万股。2013年和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2013.11.1减持的50万股相应变更为180万股,减持比例即为0.3797%,2014.5.14减持的100万股相应变更为360万股,减持比例即为0.7593%,合计减持550万股相应变更为940万股,减持比例即为1.9826%。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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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没有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3、本次减持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
4、本次股份减持后,郑江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为4.6233%,不再属于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5、郑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郑江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在股份锁定期内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除上述承诺外,郑江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截至目前,承诺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6、上 述 权 益 变 动 具 体 情 况 详 见2015 年 6月 16日“巨潮资讯网”( http://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确认函
2、《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455 证券简称:百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9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异动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6月15日、6月16日连续二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向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对 2015 年 1-6 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变动区间为 2,722.86 万元至3,539.72万元之间,与《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15-015)披露业绩预计情况一致 (相关内容请查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