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36 证券简称:界龙实业 编号:临2015-032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851号)的许可,公司向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813,16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78元/股,募集资金总金额为人民币512,662,773.58元。2015年6月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69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截止2015年6月3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512,662,773.5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0,048,679.2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2,614,094.34元。目前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5年6月16日公司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上海银行真北路支行、宁波银行上海黄浦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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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上海银行真北路支行、宁波银行上海黄浦支行(分别为“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分别用于甲方归还银行贷款、投资支付扬州界龙名都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扬州名都二期商业项目开发资金、支付收购上海界龙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扬州界龙名都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款及项目审计费、验资费、律师费、指定媒体的公告发布费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畅、朱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