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35 证券简称:长江润发 公告编号:2015-037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6日下午15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99号张家港市长江大酒店8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郁霞秋女士;
7、会议出席情况: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0,536,35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6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462,1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1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804,2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9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汪金德先生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情况已知悉,并委托授权给独立董事杨豪先生。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詹智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80,536,353股,同意80,536,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81,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詹智玲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江润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附件:
詹智玲女士简历
詹智玲,女,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3年6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和日本东京大学法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瑞士苏黎世PESTALOZZI GMUER&PATRY亚洲法律部中国法律顾问,香港BAKER&MCKENZIE律师事务所大陆法律事务所部,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瑞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瑞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詹智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詹智玲女士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詹智玲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