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608 证券简称:*ST沪科 公告编号:临2015-014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经事后审查,现对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相关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一、 在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一、(五)、1“对外股权投资总体分析”及摘要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公司2014年度对外投资额变动主要为投资设立上海益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公开挂牌转让持有苏州国芯科技有限公司41.05%股权,相关事项均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方式予以披露。公司2014年度母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额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 金额 |
报告期内投资额 | 79,477,929.10 |
投资额增减变动数 | -12,793,817.52 |
上年同期投资额 | 92,271,746.62 |
投资额增减幅度(%) | -13.87% |
二、 在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董事会报告”一、(五)、3“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析”及摘要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业绩变动原因分析:
a.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
●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锅炉、冶金、电力、机械、船舶等领域,属于钢铁行业的细分领域,总体市场容量有限。2014年,由于宏观经济及钢铁行业持续低迷,主要下游锅炉、电站、机械制造等行业市场需求明显下降,加之产品差异化程度较低,市场及价格竞争异常激烈,公司销量有所减少;
●在日趋严格的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以及高企的人工成本影响下,公司上下游产业链生态日趋恶化,原材料价格下跌所带来的成本优势无法有效转化成产品竞争优势,钢管产品销售价格及盈利水平均呈现明显下滑趋势,致使其本年度经营亏损增加。
b.上海异型钢管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异型钢管制品有限公司是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共同持股的控股子公司,定位为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下属的销售公司,主要经营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部分异型钢管产品的销售,因此其业绩波动情况及变动主要受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影响。2014年度,由于上海异型钢管有限公司市场需求及销售减少,致使上海异型钢管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收入亦同比下降。但由于其整体资产体量较小,在经营中各项费用占成本的比重较高,通过加强费用控制等措施,其报告期内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均明显下降,最终实现同比减亏。
三、 在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一、(二)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中补充披露以下内容:
备注:1.上述股东股权限售原因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承诺,具体可详见公司2006年11月1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2.经公司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原控股股东史佩欣与昆明交投支付全部对价人民币 8,485万元,用于解决股权分置改革的遗留问题,并实现公司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3.由于未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支付对价,吴鸣霄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须经史佩欣、昆明交投两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08 证券简称:*ST沪科 公告编号:临2015-015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恢字第188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纠纷一案(本公司为担保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30条的规定,责令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方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2006)宁民二初字第133号确定的还款义务(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为950万元)。
2、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2006年3月1日止依据合同约定的月利率4.785%。计算利息,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8,822.62元;自2006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并计收复利)。
3、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交纳申请执行费。
4、按财产报告令规定如实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二、公司核查内容
经公司核查,该笔借款发生日期为2005年,借款主体为南京宽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为950万元,由南京苏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位于南京市集庆路198号主楼1—6层和24层房产抵押担保,同时由本公司及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该案于2006年10月19日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宁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相关情况公司在2006年及以后年度财务报告附注中均进行了说明。
特此公告。
上海宽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