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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5-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中安消 公告编号:2015-086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6月2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15年6月29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83)。为确保公司股东充分了解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6月29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会议中心二楼海棠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29日

      至2015年6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投资者如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应在公司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向股东账户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由证券公司出具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投资者代表其所持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一《关于与民生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二《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三《关于完善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议案四《关于与卫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议案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见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4月24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做的相关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3、4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5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手续(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5年6月25日),但在出席会议时应提供登记文件原件供核对。

      上述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提交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规定,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6月2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会议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上海市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03室上海立信维一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2383317

      传真:021-52383305

      邮编:200050

      交通:地铁2号线江苏路站4号出口;公交01、62、562、923、44、20、825、138、71、925路

      六、其他事项

      (一)参加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旭辉广场9号楼四楼

      邮编:200062

      会务联系人:刘小姐、史先生

      联系电话:021-60730327

      传真:021-60730335

      电子邮箱:zqtzb@zhonganxiao.com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