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临2015-030
深圳燃气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43元,税前每10股现金红利1.43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总股本2,177,616,86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3元(含税),共派发红利311,399,211.84元。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四)代扣代缴事项: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58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并由公司代缴。计算股东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份,每股补缴税款0.02145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股补缴税款0.00715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287元。如果QFII及R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8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3元。
三、有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中华煤气投资有限公司、港华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深圳)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其他所有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谢国清、郭鋆辉
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传真:0755-83601139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268号深燃大厦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