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06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6月18日在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项光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5,380万元人民币,此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0号验资报告。
现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2014年修订)中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等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并提请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发行价格为11.27元/股,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5月25日全部到位。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到相关募投项目,现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根据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经营需要,现同意公司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以募集资金向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增资12,000万元。增资完成后温州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温州公司将开设专户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及本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现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并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向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为降低控股子公司财务成本,满足公司经营流动性需求,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向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增资10,400万元。增资完成后瑞安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增至10,00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07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6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5年6月18日在上海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1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建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本次监事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对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于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向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我们认为: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是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不仅对于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有话语权,同时公司也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能够对控股公司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严格审核,不会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400万元向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08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应
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45,380万元,此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0号验资报告。
2015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增加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2014年修订)中的注册资本和股本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授权管理层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根据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议案》对董事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09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28,000万元,符合募集资金到帐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于2015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发行价格为1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16.6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469.2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147.32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5月2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并用于后续剩余投入。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截至2015年5月2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52,726.82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435号《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专项意见说明
1、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435号《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本次置换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4、监事会意见
2015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并按计划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与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0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
用于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
●增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温州公司增资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温州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持股90%,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持股10%,增资前后均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增资事宜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使用募集资金对温州公司增资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于2015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发行价格为1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16.6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469.2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147.32元,上述款项已于2015年5月25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0号验资报告。
根据《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
公司拟以募集资金向温州公司增资人民币12,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温州公司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持股90%,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持股10%。本次增资款到位后,温州公司将开设专户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本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温州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二、本次增资对象的基本情况
名 称: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沙头
法定代表人:项光明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废渣利用(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温州公司总资产为40,749.92万元,净资产为10,148.22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9,562.20万元,净利润为4,344.19万元;根据2015年未经审计的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温州公司总资产为41,557.33万元,净资产为10,937.11万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2,202.09万元,净利润为788.89万元。
本次增资前,温州公司由本公司持股80%,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持股20%。
三、增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温州公司增资完成后,温州公司将用增资资金尽快实施偿还人民币12,000万元银行贷款的募投资金投资计划,有助于节约温州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拟对温州公司进行增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募投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向温州公司增资,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监事会意见
2015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温州公司增资是基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及决策程序等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温州公司增资事宜。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100%控股子公司温州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1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27号文核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发行价格为1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16.6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6,469.2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5,147.32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5年5月25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6103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使用与闲置情况
1、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管理。2015年6月12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截至2015年5月25日,公司瑞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永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已经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28,000万元将全部用于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尚未实施完毕,相应募集资金12,000万元将向公司100%控股子公司温州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用于项目实施。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项目拟投资金额5,147.32万元,尚未实施,将由公司逐步有序推进。
3、目前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按计划实施完成情况下,公司暂时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2、投资额度:公司计划根据募集资金现状及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开展投资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3、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4、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资产管理部具体操作,公司内审部进行监督。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信息披露:公司每次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期限、收益等。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资产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募集资金投资金融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持续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及时履行对投资理财业务的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五、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主营业务开展。
2、公司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
2、监事会意见
2015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2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以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高风险理财产品。
2、投资额度:公司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在决议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理财产品期限在可用资金额度内滚动投资使用。
3、决议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4、实施方式:在上述额度、期限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或协议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资产管理部具体操作,公司内审部进行监督。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资产管理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投向和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负责对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持续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负责及时履行对投资理财业务的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运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主营业务的开展。
2、通过进行适度的保本型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拟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同意公司以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意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2、监事会意见
2015年6月18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的理财产品,其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较为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资金择机投资于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保本型的理财产品。
3、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份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不影响日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3568 证券简称:伟明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5-013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自有资金向瑞安市伟明环保
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资标的: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公司”)
●增资金额: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400万元向瑞安公司增资,其中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瑞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持有90%股权,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增资前后均为公司100%控股子公司。
●本次增资事宜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增资事宜概述
1、增资标的基本情况
瑞安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成立,本公司直接持有瑞安公司80%的股权,并通过永强公司间接持有瑞安公司20%的股权。瑞安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城市垃圾焚烧发电;一般经营项目:废渣利用(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主营业务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法定代表人为朱善银,住所为瑞安市上望街道垃圾填埋场内。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瑞安公司总资产为42,318.24万元,净资产为7,697.23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6,603.75万元,净利润为3,099.33万元。根据未经审计的2015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截至2015年3月31日,瑞安公司总资产为42,370.17万元,净资产为8,962.01万元,2015年1-3月营业收入为2,380.19万元,净利润为1,264.78万元。
2、增资目的和方案
增资目的:为降低控股子公司财务成本,满足公司经营流动性需求,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增资方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400万元向瑞安公司增资,其中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5,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增资后瑞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90%股权,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3、决策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向瑞安市伟明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0,400万元对瑞安公司增资。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标的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项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重组事项。本次投资额度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风险防控措施
瑞安公司是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不仅对于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有话语权,同时公司也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能够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本次公司向瑞安公司增资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程序,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严格审核,不会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瑞安市伟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增资,能充分利用公司资金充裕的优势,拓宽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子公司获得强有力的持续经营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提高效益、提升整体竞争力。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其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400万元增资瑞安公司。
四、监事会意见
2015年6月1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向瑞安市伟明能源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监事会认为:瑞安公司是公司100%控股子公司,公司作为其控股股东,不仅对于其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有话语权,同时公司也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评价体系,能够对控股子公司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严格审核,不会出现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10,400万元向瑞安公司增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