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要闻
  • 3:新闻·市场
  • 4:新闻·财富管理
  • 5:新闻·公司
  • 6:新闻·公司
  • 7:新闻·公司
  • 8:路演回放
  • A1:上证观察家
  • A2:评论
  • A3:研究·宏观
  • A4:研究·市场
  • A5:研究·财富
  • A6:路演回放
  • A7:数据·图表
  • A8:路演回放
  • B1:公司·信息披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B61:信息披露
  • B62:信息披露
  • B63:信息披露
  • B64:信息披露
  • B65:信息披露
  • B66:信息披露
  • B67:信息披露
  • B68:信息披露
  • B69:信息披露
  • B70:信息披露
  • B71:信息披露
  • B72:信息披露
  • B73:信息披露
  • B74:信息披露
  • B75:信息披露
  • B76:信息披露
  • B77:信息披露
  • B78:信息披露
  • B79:信息披露
  • B80:信息披露
  • B81:信息披露
  • B82:信息披露
  • B83:信息披露
  • B84:信息披露
  • B85:信息披露
  • B86:信息披露
  • B87:信息披露
  • B88:信息披露
  • B89:信息披露
  • B90:信息披露
  • B91:信息披露
  • B92:信息披露
  • B93:信息披露
  • B94:信息披露
  • B95:信息披露
  • B96:信息披露
  • B97:信息披露
  • B98:信息披露
  • B99:信息披露
  • B100:信息披露
  • B101:信息披露
  • B102:信息披露
  • B103:信息披露
  • B104:信息披露
  • B105:信息披露
  • B106:信息披露
  • B107:信息披露
  • B108:信息披露
  • B109:信息披露
  • B110:信息披露
  • B111:信息披露
  • B112:信息披露
  • B113:信息披露
  • B114:信息披露
  • B115:信息披露
  • B116:信息披露
  • B117:信息披露
  • B118:信息披露
  • B119:信息披露
  • B120:信息披露
  • B121:信息披露
  • B122:信息披露
  • B123:信息披露
  • B124:信息披露
  • B125:信息披露
  • B126:信息披露
  • B127:信息披露
  • B128:信息披露
  • B129:信息披露
  • B130:信息披露
  • B131:信息披露
  • B132:信息披露
  • B133:信息披露
  • B134:信息披露
  • B135:信息披露
  • B136:信息披露
  • B137:信息披露
  • B138:信息披露
  • B139:信息披露
  • B140:信息披露
  •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停牌公告
  •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2015年6月19日   按日期查找
    B6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65版:信息披露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继续停牌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获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15-073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招商国际金融中心D座首开股份十三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因公司董事长潘利群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101条的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文侃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董事潘利群先生、王明先生、潘文先生、阮庆革先生、孙茂竹先生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2、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3、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4、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批准公司与首开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第1.01项议案《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第1.02项议案《发行数量》、第2项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第3项议案《关于批准公司与首开集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1,284,968,344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慧颖、孙菁菁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