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5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下午15:00至2015年6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665号企福天地9F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天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8,641,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785%。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9,101,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12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539,31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664%。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143,00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114%。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28,480,00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33%,42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7%),关联股东吴天星、张邦辉、王韦、张雷回避表决,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9,361,694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9,118,315股,反对421,0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2,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98.4490%;反对4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108,220,00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5%,42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5%),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同意89,101,694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表决同意19,118,315股,反对421,00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22,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490%;反对4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束晓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5]第89号《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89号
致: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股份”)的委托,指派鲍金桥、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天邦股份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天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天邦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26人,代表股份108,641,009股,均为截止至2015年6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邦股份股东。天邦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天邦股份第五届董事第二十一次会议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吴天星、张邦辉、王韦、张雷对《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回避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480,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33%),反对4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67%);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722,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90%),反对4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10%);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20,0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5%),反对42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5%);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722,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90%),反对4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10%);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天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束晓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