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证券代码:600459 公告编号:临2015-018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09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5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
(二)利润分配方案:以2014年年末公司总股本260,977,74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股,不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红利发放日
(一)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25日
(二)除息日: 2015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6月26日
四、 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的发放
1、公司股东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本次利润分配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电话:0871-68328190
传真:0871-68326661
地址:云南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路988号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
邮编:650106
七、备查文件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