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7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力帆股份”)及下属子公司力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国际”)拟于2015年6月19日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相关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于共同投资新能源汽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三方合作协议
1、 协议签署概况
力帆国际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工业集团”)签署《合作协议书》,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将通过下属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开投集团”)与力帆国际、小康工业集团合作成立“新能源汽车(重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 合作内容
两江开投集团、力帆国际、小康工业集团三方共同出资成立“新能源汽车(重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全资设立“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参股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新能源汽车(重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两江开投集团拟出资1.7亿元,占股34%,力帆国际与小康工业集团拟分别出资1.6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各自占股33%。“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额及股比由三方另行商定。
3、 对本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力帆股份通过下属子公司力帆国际与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小康工业集团签署框架协议达成的有关新能源产业合作,既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也与本公司推出的力帆新能源战略规划i.Blue 1.0(智蓝战略Intelligent Blue strategy)的理念及发展方向一致,是本公司大力推进的特色新能源产业所面临的新的政策机遇,可确保公司行业领先战略的进一步深入实施。
本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正式合作协议将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具体条款尚未确定,有关具体合作事项尚待进一步协商和落实。正式投资协议的签订尚需包括本公司在内相关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不能以本投资框架协议的签署推断或预测本项投资必然实现。
二、 关于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锂电芯项目的投资协议
1、 协议签署概况
本公司与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协议》,就在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辖内的开发区投资“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锂电芯项目”的投资政策达成协议。
2、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力帆智能新能源汽车锂电芯项目
(二) 项目规模:项目计划用地291亩
(三) 项目内容:
(1) 本项目将由力帆股份或下属子公司在两江新区开发区内新设项目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2) 本项目主要进行锂电池电芯的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生产线建设和产品销售。项目新建10条锂电池芯生产线,达产后可实现年产60亿瓦时智能新能源汽车锂电芯单体的生产能力。
(3) 项目投资约为15.476亿元人民币。
(四) 协议自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收到力帆股份或下属子公司按照项目地块实施招拍挂的预估土地综合价金总额20%的数额标准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3、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协议能确保公司推进力帆新能源战略规划i.Blue 1.0(智蓝战略Intelligent Blue strategy)的相关项目开展时,可充分利用和享受重庆市两江新区的优势资源和优惠政策,推进公司行业领先战略的进一步深入实施,为公司产业链的延伸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仅为项目意向合作协议,尚待本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对外投资事项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生效,故此,在资源配置、优惠政策、扶持措施以及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的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不确定性,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决策机制,对最终确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对投资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