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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5—049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十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袁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袁明先生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1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4年9月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修订稿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与袁明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袁明先生拟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总数量的35%(含35%)。鉴于袁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华先生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发生了股票减持行为,袁明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受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制约限制。基于上述情况,为了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袁明先生出具了书面承诺,袁明先生承诺将不会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袁明先生放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影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前意见如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关于袁明先生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袁明先生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时,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2、公司《关于袁明先生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本议案关联董事袁明先生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1票回避表决、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2052 证券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15—05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12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17日上午十一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监事3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刘一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袁明先生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

      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1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及2014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4年9月4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修订稿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与袁明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袁明先生拟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总数量的35%(含35%)。鉴于袁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华先生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期间发生了股票减持行为,袁明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受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的制约限制。基于上述情况,为了保证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袁明先生出具了书面承诺,袁明先生承诺将不会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袁明先生放弃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影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

      监事会意见如下:我们对《关于袁明先生承诺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所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并审阅,我们认为袁明先生放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议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