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15-61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在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7栋会议室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439,698,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2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438,739,8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226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959,1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2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吉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会议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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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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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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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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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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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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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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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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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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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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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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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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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认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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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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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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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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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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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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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市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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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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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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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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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募集资金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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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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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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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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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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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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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南午北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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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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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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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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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用募集资金购买铁矿国际(蒙古)有限公司、明生有限公司和蒙古新拉勒高特铁矿有限公司各100%股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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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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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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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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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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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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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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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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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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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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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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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5%)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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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 炜 赵新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