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11 证券简称:国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3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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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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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息)日:2015年6月26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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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4月28日,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5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二)发放范围:股权登记日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47,8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47,880,000元。
三、 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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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权(息)日:2015年6月26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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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公司控股股东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 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持有本公司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扣税方式,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根据以上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95元。
本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份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经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元。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吕致远 朱霖
联系电话:010-67271828
传真:010-67271828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外三元西巷甲12号
邮政编码:100077
七、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2、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