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2015年6月26日受限开放日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6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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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份额持有人受限开放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2015年6月26日为本基金的第四个受限开放日。
在本受限开放日,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在本基金的第四个受限开放日,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5%。
投资人可在本受限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时除外。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过渡期等开放申购日期申购B类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用。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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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购金额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投资人受限开放期、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在受限开放期申购B类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1、投资人在受限开放期、到期操作期等开放赎回日期办理赎回时,本基金A类份额收取赎回费用,具体标准见费率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2、本基金B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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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为持有期限,1年为365天,1.5年为547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B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赎回费率。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截止公告日管理人旗下的LOF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ETF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货币基金及短期理财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2、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日常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7.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本基金以3年为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在首个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每6个月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在第二个及以后的保本运作周期中,本基金的受限开放期为该保本运作周期首日的每6个月对日(若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每个受限开放期为1个工作日。2015年6月26日为本基金的第4个受限开放日。在每个保本运作周期内,除受限开放期以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和转入转出。
2、在每个受限开放期,本基金将对净赎回数量(净赎回数量=申购数量+转换转入数量-赎回数量-转换转出数量)进行控制,确保净赎回数量占该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在[0,特定比例]区间内,该特定比例不超过15%(含),且该特定比例的数值将在基金发售前或在到期操作期、过渡期前通过指定媒体公告。如净赎回数量占比超过特定比例,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进行全部确认,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确认总额度为该日净赎回额度(即受限开放期前一日基金份额总数乘以特定比例)加计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申请。投资者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按照相同比例进行部分确认,该比例为确认的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总额度占该日实际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的比例。如净赎回数量小于特定比例时,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赎回(含转换转出)申请全部确认。在本基金的第四个受限开放期内,上述特定比例设定为15%。
3、基金管理人将于受限开放日后第2个工作日(2015年6月30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公司网站上公告本次受限开放日申购、赎回实际确认情况。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受限开放期申购或转换转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5、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6、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7、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以及保本运作周期到期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8、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9、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第一次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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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其基金合同,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2、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2015年7月6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3、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期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6日为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一个开放期。本基金将于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7月6日的每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自2015年7月7日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场外申购时,原则上,投资人通过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费率如下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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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申购金额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第一次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6月1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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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2015年7月7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自2015年7月8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对应日的前一日(2017年6月23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每个受限开放期为上一封闭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个自由开放期为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的5至20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个运作周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或运作周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销售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3.2.1 前端收费
■
注:1、申购金额M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2、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
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基金转换只能在相同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前端模式份额,后端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另一只基金的后端模式份额。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转换业务时应明确标示类别。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5、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最低转换申请份额以各产品相关公告为准。如果某笔转换申请导致转出基金的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基金最低保留余额限制,则转出基金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将被同时赎回。
6、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7、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如遇旗下基金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包括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的费率优惠活动,公告中有特别说明的除外),则基金转换时的申购补差费按照优惠后的费率计算,但对于通过销售机构网上交易提起的基金转换申请,如本公司未作特别说明,将不适用优惠费率。
9、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0、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转换费率。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可以与本管理人旗下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转换。截止公告日管理人旗下的LOF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睿智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标普全球自然资源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证传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ETF基金(上证中央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部分货币基金及短期理财基金(工银瑞信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现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7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14天理财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未开通转换业务。
2、开通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基金。
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日常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
3、本公司旗下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6.1.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整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
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5-06-19
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更好服务,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债券”)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23日起调整该基金产品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最低定投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数量及在各销售机构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有份额数量,详情如下:
一、适用基金
工银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代码:164810)
二、调整内容
1、以上基金产品在各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基金定投起点为10元人民币,最少追加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该部分基金份额将自动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基金份额最小单位为10份。
4、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将在以上适用基金范围内的基金产品下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内容进行更新。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四、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和各类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调整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基金
申购、赎回、定投及单个账户最低
保留份额限制等业务规则的公告
2015-06-19
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更好服务,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6月24日起调整该基金产品单笔最低申购金额、最低定投申购金额、最低赎回份额数量及在各销售机构的单个交易账户最低保有份额数量,详情如下:
一、适用基金
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A(基金代码:000078)、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开债券C(基金代码:000079)
二、调整内容
1、以上基金产品在各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基金定投起点为10元人民币,最少追加金额为10元人民币;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或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该部分基金份额将自动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基金份额最小单位为10份。
4、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将在以上适用基金范围内的基金产品下一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内容进行更新。
6、以上条款同样适用于本公司旗下所有定期或不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以后此类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将不再另行公告。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四、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和各类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募集期的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5号文批准,已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募集,原定认购截止日为2015年6月19日。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协商,决定将本基金的募集期延长至2015年7月3日。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上的《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刊登在2015年 6月12 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募集期的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4号文批准,已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募集,原定认购截止日为2015年6月19日。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协商,决定将本基金的募集期延长至2015年7月3日。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上的《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刊登在2015年 6月12 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募集期的公告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3号文批准,已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募集,原定认购截止日为2015年6月19日。为充分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协商,决定将本基金的募集期延长至2015年7月3日。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上的《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刊登在2015年 6月12 日《证券时报》上的《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增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
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19日起销售工银瑞信聚焦3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聚焦30股票,基金代码:001496)。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站:www.icbccs.com.cn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增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
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19日起销售工银瑞信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代码:164820)。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站:www.icbccs.com.cn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增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
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19日起销售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代码:164819)。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站:www.icbccs.com.cn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增加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为
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19日起销售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工银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代码:164821)。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详情:
1、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2、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网站:www.icbccs.com.cn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