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索菱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70号文核准,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80万股,发行价格为7.5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44,874,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等发行费用后净额人民币313,271,000.00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45,800,000.00元,余额计人民币267,471,000.00元转入资本公积。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6月8日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48270014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贝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1、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田贝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39150188000034385,截止2015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28,605.0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影音及导航系统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8110301013800002424,截止2015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3,982.32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导航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丽华、徐斌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7、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证券与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5」48270014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