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新农开发 公告编号:2015-044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2号新农大厦20楼董事会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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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远晨先生主持。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2人,董事常俊刚,独立董事张敏、杨有陆、朱晓玲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张亦、李军华、樊文建、郭文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张春疆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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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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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为关联交易之议案,关联方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海龙”),因为本次交易恒天海龙持有控股子公司新农棉浆45%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恒天海龙为我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参会股东均为本次关联交易非关联方,不需要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付立新、姜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