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46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设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在认购期内,本基金仅发售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27。
4、本基金的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恒丰银行”),注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5、本基金仅在2015年6月23日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将通过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认购业务。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直销柜台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基金的份额确认情况。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认购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5、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6、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免长途话费)或021-68619600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本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产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代码:B类基金份额为001527
(二)基金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为先,并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七)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发售机构
代销机构: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客服电话:96400(江苏) 4008896400(全国)
网址:www.nj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十)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2015年6月23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规定适当延长或缩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及债务,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7.25元。则其认购费用和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10,000+7.25)/1.00=10,007.2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7.25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5、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1)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0.01元。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指定的销售渠道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在指定的销售渠道的开户及认购程序以指定的销售渠道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不收取利息折算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2、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的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数据,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注册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认购份额、利息等的证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认购人。
六、本次份额发售当事人和相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联系人:王辉
网址:www.xy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 号
成立时间:2003 年2 月27 日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注册资本:16.9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21)38966332
联系人:吴琪君
(三)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31层
法定代表人: 束行农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四)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五)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胡逸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