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58 证券简称:首旅酒店 公告编号:临2015-052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4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1,598,373.09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159,837.3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315,276,296.46元,减去2014年度利润分配57,850,000.00元,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48,864,832.24元。
2014年度公司以总股本231,400,000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4,710,000.00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14,154,832.2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2014年度公司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本次分配以23,140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税前),共计派发现金股利34,710,000.00 元。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425 元。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3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二) 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实施办法
除本条下款所列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分配对象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人: 李欣、吕晓萍
联系电话:(010)66014466-2446
联系传真:(010)6606303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1号民族饭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100031
八、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