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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世“过渡期”的谎言与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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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世“过渡期”的谎言与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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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世“过渡期”的谎言与真实
    2015-06-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 张小瑜

      ■近来有一种说法称中国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所有产品的进口关税将全部降为零,所有产业将对外资开放。这是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误读,也是对多边体制下推动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误解。作为入世承诺的核心内容,中国减让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有关承诺早已履行完毕。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中国在15年内可以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或说中国有15年的“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第15条将于2016年12月到期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归根结底,那些不愿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WTO成员,既有对中国经济制度甚至意识形态的顾虑,更有对其经济利益受到冲击的担忧。但无论如何,2016年以后关于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举证责任将从中国转移至发起调查的进口方,对中国企业来说减轻了负担,也降低了受歧视的概率。

      

      ■在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签署自贸协定的同时,中国也在通过建设自贸园区等方式,进行单边自主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尝试。内外两种自贸区是中国继入世之后又一轮重大开放的突破口和载体。通过两种自贸区的建设,中国将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探索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近来有一种说法称中国入世“过渡期”即将结束,所有产品的进口关税将全部降为零,所有产业将对外资开放。这是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误读,也是对多边体制下推动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误解。作为入世承诺的核心内容,中国减让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有关承诺早已履行完毕。同时,中国在多边和区域、在国内和国外,一直都在推进改革开放进程,这既是作为一个快速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在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国际贸易规则重构中负责任的表现,也是自身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入世承诺早已如期履行完毕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6年谈判,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43个成员。根据入世承诺,中国不断扩大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在关税减让方面,中国在2002年即入世后的第一年大幅调低了53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低至12%,是加入WTO后降税涉及商品最多、降税幅度最大的一年。2005年的降税是为履行入世承诺所做的最后一次大范围降税,涉及900多种商品,关税总水平进一步降低至9.9%。2006年7月1日,保护程度最高的工业部门——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最终完成,中国降低了小轿车等42个汽车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汽车整车税率由入世前的70%-80%降至25%,零部件由18%-65%降至10%。2010年,中国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至此,中国入世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降至9.8%,达到并超过了WTO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

      在非关税壁垒方面,中国全部取消了对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只保留了WTO及其他国际公约规则允许的一些例外。

      在服务业领域,在WTO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开放了100个,开放范围接近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入世承诺,中国为境外服务商提供了金融、电信、建筑、分销、物流、旅游、教育等领域的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吸引了大量外资投向服务业。2014年,中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58万家,实际使用外资662.3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4.8%和7.8%,在全国总量中的比重已达到66.3%和55.4%。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明年到期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有些条款具有时效性。例如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是15年,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是12年。其中,第15条(d)项规定:“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也就是说,从2001年12月中国入世起计算,第15条将于2016年12月到期。

      根据GATT《反倾销协定》,决定一个商品出口时是否存在倾销行为,需比较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基准价格”,该基准价格可以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向第三国出口价格、结构价格这三种价格中选取一个。但若出口产品来自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则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一方可以使用自己认为适当的标准来确定基准价格,而不必采用上述三种方法。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中国在15年内可以不被视为“市场经济地位”国家,或说中国有15年的“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在此期间,中国产品在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企业可能因此不能获得公平待遇,并可能导致偏高的反倾销税。例如,在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选择以泰国为替代国,由于泰国产业基础薄弱,生产成本远高于中国,因此直接对裁决结果产生了不利影响,在以泰国为替代国基础上判定的反倾销初裁税率最高达249.96%。而在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更一度以美国为替代国。这种发起调查一方在选择替代国时的随意性,抹杀了中国出口产品因资源禀赋、规模经济等带来的成本优势。

      第15条的存在,在客观上鼓励了一些国家运用该条款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事实上,中国已连续19年成为世界上受到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仅2014年就受到97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第15条是关于反倾销调查时的一个技术性条款,尽管如此,这个15年的期限显然也不是中国可以用来保护弱势产业的“过渡期”。正相反,该条款是使得中国产品和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因“非市场经济地位”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15年。如若该条款能够到期终止,将有利于中国企业开展正常的国际贸易,激发其发展潜力和竞争实力。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会迎刃而解

      自加入WTO以来,中国在履行入世承诺过程中,不断推动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减少贸易投资壁垒和行政干预,促进政府行为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同时,政府也一直在努力争取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一些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相继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与这些国家的经贸关系发展。但是包括美国、欧盟、日本在内的中国最重要的贸易伙伴迄今仍没有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

      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过渡期”的第15条将于2016年12月到期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可以自动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归根结底,那些不愿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WTO成员,既有对中国经济制度甚至意识形态的顾虑,更有对其经济利益受到冲击的担忧。特别是经济危机以来,全球经贸格局、各国力量对比发生变化,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凸显。WTO成立之初的1995年,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足30%,2014年这一比例已经上升到50%。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已达到12%。发达国家出于巩固和强化其地位的需要,在第15条到期后,很可能会演化出新的规则和工具,对中国形成新的约束、新的障碍。事实上,欧盟贸易委员会已经表示,正在对中国加入WTO的有关条款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在明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但无论如何,2016年以后关于中国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举证责任将从中国转移至发起调查的进口方,对中国企业来说减轻了负担,也降低了受歧视的概率。

      

      内外兼修应对无休止的贸易摩擦

      必须认识到,即使中国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贸易摩擦也不会就此消失。当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发达国家愈加重视实体经济发展,新兴经济体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一些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扶持本国产业,对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持保守态度,全球贸易摩擦仍将处于高发期。

      中国作为快速崛起的贸易大国,遭遇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和冲突有其历史必然性。研究表明,贸易摩擦的发生与贸易规模和贸易结构都有关联:出口越多,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可能性越大;产品技术含量越低,被调查的可能性越大。随着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产业范围越来越广,由传统优势行业向新兴产业延伸,由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品向钢铁、化工、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扩散。

      应对贸易摩擦,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理性看待,内外兼修。一方面,要练好内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综合实力,推动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另一方面,要提升国际经贸规则话语权,在多边、区域、双边范畴积极推动和引领国际经贸规则的制订;继续加强贸易摩擦和贸易壁垒的预警监控工作;以更加灵活和积极的态度,妥善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和推进区域经济合作

      尽管入世承诺已履行完毕,但中国开放市场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在积极参与多边合作的同时,中国也在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旨在对外扩大国际经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经贸规则重构,对内推动产业升级、深化体制改革。

      经济危机发生以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巨大变化。WTO多哈回合进展缓慢,多边贸易合作受阻给区域合作留下了空间,区域自贸协定日益成为推动国际经贸合作的主要力量。世界上几乎所有经济体都加入了至少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从目前发展趋势看,区域贸易协定具有覆盖领域广、开放标准高的特征,无论是谈判进展速度还是预期成果都远高于多边贸易谈判。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等大型区域贸易谈判影响力迅速上升。特别是美国所主导的TTP、TTIP和TISA(服务贸易协议)等区域合作框架,开放标准高、涵盖领域广、规则要求严,有可能发展为新一轮国际贸易规则的主流。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面临来自两方面的风险。其一是在规则制定中被边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经济体转向区域贸易协定,WTO在制定和维护国际贸易规则中的核心地位将被边缘化,入世给中国带来的红利也将在很大程度上被稀释,中国在WTO 中所获得的话语权将被架空,在新一轮国际贸易治理中将面临被边缘化、被迫“二次入世”的风险;其二是实际经济利益受损。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几乎都加入了TPP或TTIP谈判,一旦TPP和TTIP进入实施阶段,区域贸易协定的排他性和贸易转移效应将对中国对外贸易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以TPP为例,研究表明,TPP导致参与协定的部分亚洲国家产品挤占中国在美国的出口市场份额,到2025年中国因此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在TPP11国的情况下为210亿美元,在日本、韩国、印尼、泰国、菲律宾5国加入后将达到840亿美元。

      中国于2002年与东盟签订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由此正式启动了中国自贸区建设的进程。自那以后,中国自贸区建设发展迅速,至2015年6月17日签署与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国已签署14个自贸协定,涉及22个国家和地区,按2014年贸易额计算,与自贸协定伙伴成员的贸易额在中国贸易总额中的比重接近40%。此外还有7个自贸协定正在谈判中,涉及22个国家。自贸协定所涵盖的内容也越来越宽泛,由最初以关税减让等传统议题为主,发展到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传统领域,也包括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21世纪议题”。

      毋庸讳言,中国已经签署自贸协定的伙伴国家和地区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和地区,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大多以关税减让等传统议题为主,无论是深度还是广度都无法与TPP和TTIP相提并论。未来中国还将继续加快自贸区建设步伐,包括加快推进RCEP(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以及东盟10国在内)等,进一步提高自贸区建设的速度和质量,更加积极有为地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的主动、赢得国际竞争的主动。

      

      同时推进两种自贸区

      在加快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的同时,中国也在通过建设自贸园区等方式,进行单边自主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的尝试,与更高水平国际规则接轨,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上海自贸区旨在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投资领域,上海自贸区以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为重点领域,扩大服务业开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支持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在贸易领域,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在金融领域,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上海自贸区成立后,在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新,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在广东、天津、福建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以上海自贸区试点内容为主体,结合地方特点,充实新的试点内容。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形势下,四个自由贸易园区的建设将成为全面、加速推进国内体制和规则改革的新高地,创新开放模式,扩大开放范围,提高开放水平,对外探索与更高水平国际规则相接轨,对内倒逼和深化体制改革,激发内在的增长活力和发展潜力。

      内外两种自贸区是中国继入世之后又一轮重大开放的突破口和载体。通过两种自贸区的建设,中国将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探索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参与更高水平国际分工和竞争,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