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15-045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配方案: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元,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1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为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现金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5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5年5月27日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实施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2、本次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393,084,8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478,616,976.60 元。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利润分配暂由本公司按5%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暂按每股人民币0.19元发放。
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本次利润分配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按每股人民币0.18元发放。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三、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现金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配实施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兴证证券资管-工商银行-兴证资管鑫众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592-5937117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2015- 046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21-1725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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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林秀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韦大曼先生和独立董事彭万华先生、孙燕红女士、翁君奕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管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01对发行对象的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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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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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议案名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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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议案名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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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议案名称:对募集资金数额的调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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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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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审议《关于解除〈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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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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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4项议案予以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答邦彪、张红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三安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三安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