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235 股票简称:民丰特纸 编号:临2015-023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5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0142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13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 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5 年5月8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5月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4 年末总股本351,300,000股为基础,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合计分配5,269,500.00 元。
2、发放年度:2014 年度。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42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13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15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及嘉兴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余股东所持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机构: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573-82812992 传真:0573-82812992
联系人:姚名欢 韩钧
七、备查文件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