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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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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2015-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5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目前已完成了工商变更手续,并取得了福建省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17日换发的注册号350629100010598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由壹亿圆整变更为伍亿圆整。其他事项未变。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6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3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300,000.00股新股。本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100,000.00股,确定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7,5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7,405,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0,095,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10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0,0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新长诚(漳州)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诚重工”)进行增资,并于2015年6月17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2015-02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5-02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2015-035《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新长诚重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新长诚重工、农业银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公司四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新长诚重工,乙方为农业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丁方为公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325001040028447,截止2015年6月3日,专户余额为 4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绿色建筑工业化集成系统生产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亚宏、杨洪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邮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93 证券简称:日上集团 公告编号:2015-037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35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0,300,000.00股新股。本次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100,000.00股,确定发行价格为25.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7,5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7,405,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0,095,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20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21110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余下的募集资金11,009.50万元及利息对控股子公司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新长诚”)进行增资,此次增资拟增加厦门新长诚的注册资本1,800.00万美元。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2015-02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5-029《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厦门新长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杏林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厦门新长诚、农业银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公司四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甲方为厦门新长诚,乙方为农业银行,丙方为国金证券,丁方为公司,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325001040028413,截止2015年6月3日,专户余额为 110,986,272.1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工程承包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亚宏、杨洪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邮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厦门日上车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