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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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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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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5-06-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等。

      分级运作周期内,从基金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较高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及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23、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24、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其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25、年基准收益率: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每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6、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27、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0、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1、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在发售结束后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行为

      42、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43、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行为

      44、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一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4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3、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认购方正富邦保险、方正富邦保险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上市交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5、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行为

      56、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6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10%

      64、元:指人民币元

      65、标的指数:指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1、虚拟清算:指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存续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估算价值

      7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法定代表人:邹牧(代)

      成立时间:2011年7月8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7303985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谢淑娴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注册会计师、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任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富邦基金管理公司监事。现任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财务负责人、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邹牧先生,董事,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许仁寿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华邮政(股)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总经理(两度)、台银综合证券(股)公司董事长。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团法人商业发展研究院董事。

      史纲先生,董事,博士。曾任Bridgewater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公司副总经理、顾问、副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FubonSecurities(BVI)Ltd董事、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事业群功能性主管、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査竞传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美国联邦法院纽约南区注册律师。曾任美国Finley,Kumble,Wagner,Manley,Underberg & Casey律师助理、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台北分所合伙人、台湾国民大会代表(侨选)代表、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资深顾问、吉富中国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监事。现任香港京山华一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厦门银行外部监事、美国STR Holding Inc.(NYSE:STRI)独立董事、江苏京华山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茜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CPA。曾任北京市财政局干部,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张家界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达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旅饭店总公司财务总监,港中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旅行社总社(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中旅国际会议展览有限公司总裁、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天庆先生,独立董事,律师。曾任北京无线电仪器二厂技术员、中国电子显示仪器厂法律顾问/科长、北京牡丹电子集团法规处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新会计师事务所副处长、法律顾问、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北京赵天庆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中心主任、北京众信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中介服务业分会会长、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联常委、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规章制度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证券与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劵专业委员会委员、民革北京市委法律志愿者联谊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工委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革海淀区律师联谊会副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程明乾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曾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区部部长、资深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何亚刚先生,监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高蕾女士,职工监事,硕士。曾任美国MSC软件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职员、北京理想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管、北大方正集团及所属企业行政人事专员、人事主管、战略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何其聪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邹牧先生,总经理,东北财经大学博士。曾任北京汽车制造厂科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理财中心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负责人、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机构理财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

      赖宏仁先生,督察长,暨南大学博士。曾任中国台湾省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税务员、中国台湾省金管会证期局秘书、富邦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及帐务主管、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后台主管(估值、TA、客服)。

      徐进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企业管理学士、哲学硕士。曾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职员、托管业务部总经理等职务。

      4、基金经理

      沈毅先生,本科毕业于清华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硕士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和美国加州圣克莱尔大学列维商学院工商管理(MBA)专业。1993年8月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外汇经纪中心、总行国际司国际业务资金处,历任交易员、投资经理职务;2002年6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职务;2004年4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历任高级投资经理兼资产配置经理、货币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代理投资总监职务;2007年11月加入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任部门总经理职务;2008年1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任部门总经理职务;2012年10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投资部总监兼研究部总监职务;2014年1月,任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席:邹牧先生,总经理。

      委员:

      沈毅先生,投资部总监。

      李玥女士,交易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1666号

      联系人:姚铮

      联系电话:0755-2294006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源起于中国证券市场最早的三家营业部之一深圳国投证券业务部,1994年成立公司。国信证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如,注册资本70亿元,总部设在深圳,目前在全国57个城市设有11家分公司、84家营业网点,同时拥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并参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公司拥有齐全的证券业务牌照,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国信的企业精神是“务实、专业、和谐、自律”,核心理念是“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707.61亿元,净资产199.04亿元,净资本137.44亿元。201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34亿元、利润总额23.44亿元、净利润17.84亿元。2014年1-5月,公司实现净利润11.13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增值服务。同时,托管部50%的员工具有IT专业背景,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骨干员工从国信证券运营部门抽调,具备各类创新产品的核算、估值处理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托管部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国信证券托管部本着“为您理去繁杂,专注价值”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监察稽核总部、风险监管总部、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券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投资监督可以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11层9、11、12单元

      邮编:100032

      电话:010-57303803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李春雪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https://www.founderff.com/etrading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查询。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联系电话:010-68546765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传真:010-84183311-3150

      网址:www.guodu.com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7303976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王玚

      经办会计师:许康玮、王玚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其中,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根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申请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场外申购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合并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

      (三)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期利息税率以最近一次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即使该日未进行份额折算)次日执行的利息税率为准。若将来中国人民银行停止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准日次日当年4大国有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4大国有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本金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净资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1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分别计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总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总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每2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 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1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或不定期份额折算,则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日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 为T日每份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T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T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7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全部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见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1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认购的限额

      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9,000 份。

      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本基金场内认购费率由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份额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利息结转的份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结转的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 (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 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 = (99,009.90+50)/1.00 =99,059009.90份

      认购利息结转的份额=50/1.00 =50.00份

      实得认购份额=99,009.90+50.00=99059.90份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挂牌价格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挂牌价格×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利息结转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利息结转份额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实得认购份额×0.5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实得认购份额×0.5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0份,且认购期利息为5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00.00×1.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1000=101,000.00元

      认购利息结转份额=50.50/ 1.00=50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0.00+50=100,050份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100050×0.5=50025份

      经确认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100050×0.5=50025份

      认购期内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1.00元,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场内认购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方正富邦中证保险A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险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下转36版)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